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基层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为基层赋权赋能,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注重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