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衔接、融合,发挥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在法律法规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