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时有效地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

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信访、仲裁机构等,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与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