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社会治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是指运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的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