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村警、基干民兵、生态管护员、河湖长、林草长等社会力量参与治安巡防。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