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培养技术性人才

自治州、县社会治理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在平安建设中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整合智慧城市、政务服务、应急指挥、雪亮工程等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