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二十二条有效车站、机场等重点部位以及学校、幼儿园、金融机构、医院、商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