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宗教事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领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