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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

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治安风险进行预警提示,指导基层组织和社会公众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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