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指挥体系,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所有单位应当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