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