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健全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和联动处置机制,坚持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同步开展的原则,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处置重大网络舆情。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大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