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保障运输安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