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保障运输安全。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