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药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