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公共安全属地责任,建立统一指挥、多部门协同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公共安全风险。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风险隐患组织排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依法履行报告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