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绿化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公路两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因地制宜种植经济或者观赏林带,绿化、美化公路两侧的环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