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及时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和其他相关信息。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