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的养护组织,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沿线单位和村民进行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