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建设公路附属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