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重大或者较大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