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查处抢栽、抢建行为,落实项目补充耕地任务。村道建设用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有关要求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