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标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路灯照明等市政配套设施,合理确定路基标高、路幅布置等建设方案,做好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的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