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按照可持续、绿色发展原则,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等多种方式开展生态养殖试验。根据海域和生境实际情况,确定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开展规模化、高密度生态养殖渔业活动,应当以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为前提,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他养殖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