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应当对养殖生产活动加强管理,确保其符合生态化要求。

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区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限制或者停止养殖。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评估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对渔业捕捞逐步实行定量化、定性化管理,提高渔业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