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