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