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岛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体系建设和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居民岛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明确社区责任,健全完善岛长制,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