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本市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严禁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