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