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保护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补偿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