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政策,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工作,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