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