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负责本省粮食安全工作,指导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具体责任,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