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按照约定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鼓励利用闲置设施,提供产后服务。支持粮食生产者使用科学储粮设施,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减少散堆储粮等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