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措施,加大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力度,倡导节约用餐,防止食品浪费。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家庭以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增强粮食节约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