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收购,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和收购政策解读,促进本地区粮食有序流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粮食收购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