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收购,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和收购政策解读,促进本地区粮食有序流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粮食收购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