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