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等工作的管理,保持区域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