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