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