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不得虚报、瞒报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