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建设,以省级储备为主、市级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储备总量规模和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区的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得低于省确定的数量,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