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引导农业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