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长效机制,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风雹、台风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鼓励和支持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