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推动优势基地与龙头种业企业合作共建良种繁育基地,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粮食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