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稳定粮食播种面积,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物质装备现代化、科技现代化、经营管理现代化、农业信息化、资源利用可持续化,提高粮食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