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综合采取土地托管、代种代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恢复生产。对具备复耕复种条件的,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工作,科学确定治理技术路径,支持盐碱地改造科研攻关,综合利用水利、农业、生物等措施,分区分类开展治理改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