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除国家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外,不得擅自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已安排但尚未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应当严格限定在本省耕地保护目标范围外实施,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范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