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级应当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市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体育公园等全民健身设施;
(二)县级应当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国民体质监测站、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全民健身设施;
(三)镇级应当建有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或者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小型室内健身房或室内多功能活动室、健身器材等全民健身设施。
全民健身设施可以与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妇女儿童驿站、公园等公共设施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