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