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养老、旅游等融合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体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行体卫融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加强运动健康干预,鼓励将体质测定纳入健康体检项目。
市、县(市、区)体育、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体育旅游业发展,开展山地户外、水上、马拉松、自行车等户外运动项目,培育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打造体育旅游精品线路,扶持特色体育旅游企业。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